各学院、校机关各部处、各直附属单位:
根据《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》(湘政发[2014]27号)和《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》(湘人口[2014]12号)精神,为确保我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,现请各单位将相关政策及奖励申领办法传达至本单位离退休人员,并做好相关工作。
一、奖励对象
我校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,且持有《独生子女证》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》,或持有《无子女证明》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。
2014年1月1日前,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%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,也属于奖励对象。
二、奖励标准
(一)从2014年1月1日起退休的,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,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,直至亡故。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%退休金的,停止执行原待遇,按80元/月发放奖励金。
(二)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%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,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,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80元/月的奖励方式,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,选择后不得更改。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,如选择80元/月奖励方式,则从执行退休金之月起计算,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,再按80元/月的标准领取奖励金。
三、奖励发放方式
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,随退休费一并发放。
四、实施办法
(一)确认奖励对象
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(简称计生办)负责资格确认。程序如下:
1.本人申请。离退休人员,持本人居民身份证、《光荣证》或《无子女证明》或《(光荣证)遗失证明》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,向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填写《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一式两份(注:《申请表》分签协议与不签协议两种表式,请按规定选择填报)。
2.信息汇总及公示。各单位汇总填制《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》并张榜公示后,提交《申请表》及汇总名册至学校计生办审定。其中:
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%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、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31日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,本人在《申请表》中填写选择奖励方式,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的奖励方式,但选择方式只能选择一次。
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已亡故的,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,且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。有配偶的,配偶为代办人,并提供结婚证;无配偶的,子女为代办人,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;死亡职工无配偶、子女的,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办人,提供相应的公证书。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,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,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证号。生活不能自理证明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单位或常住地居委会出具。
3.校计生办审批确认。校计生办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。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,由计生办负责人在《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后,加盖公章,建立个人档案。
4.备案。校计生办将《申请表》和《协议书》相关信息录入“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”。
(二)奖金兑现
离退休处根据确认名单、计算结果和《协议》,随个人退休费按月发放。
(三)其他
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。计生办负责对我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进行年审。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,办理退出奖励手续。
特此通知。
湖南大学办公室
2014年10月22日